关注云南知青的“社保”问题

━━关于云南知青问题的报告

 

当年的“知青”,现今没有“社保”,没有退休金,陷入“老无所养”的困境。在深入贯彻党的17大精神,进一步加强建立和谐社会、关注民生,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的“两会”即将召开之际。特向上反映实情,报告以下问题,呈请明察解决为盼。

一、造成的原因多种多样,具体的情况如有以下几种:

1,改革开放后,在1984年等省政府相关文件政策:“鼓励国营企事业单位人员,创办乡镇企业,其国营身份不变”的鼓励下,从国营单位办正式调动手续,调到自办乡镇集体企业中(没有要国家一分钱的投资,而是自筹资金、自负盈亏、自主经营的企业),后该企业又停办的人员。

2、国营、集体企业较早停办,“买断工龄”的人员。

3、“十一届三中全会”后,即1978年开始,就从原国营、集体等单位“下海(即离开原单位自谋生路的各种情况)”的人员。

4,企业“优化组合”较早的“下岗”人员。

5,当知青回城后,一直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。

6,当知青时,参加了缅甸人民军在国外多年后,回国后,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。

7,当知青时,后在专州县工作,户口转回昆明后失去工作的人员。

8,其它特殊情况人员。

上述的具体情况还可分别叙述,可另作情况反映呈送。

二、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先申述如下:

现执行的“社保”政策是依据原“云政发200021号)”、“云劳社(200276”文件,范围十分片面狭窄,使许多种情况的大批人的“社保”权益都被排斥,处于社会边缘化。

1,首先与1984年等年、省政府关于鼓励国营企事业人员调到集体单位后,“国营身份不变”的政策相悖,否定了这批人的“国营身份”。

2,排斥了从改革开放以来,就“下海”的人员;这批人员对促进改革开放、国家税收、企业“优化组合、减员增效”,都做出了重大贡献;由于本人的无助无依无靠的个体性,和市场等多种原因,现大多停滞无发展,没有稳定收入。

3,现政策按“国营”与“集体”、“个体”的分别对待不公平;自改革开放后,对国家的贡献已经不存在这种分别,减少国家的投入,多上交税收,则更表现对国家的贡献,而集体、个体的平均贡献更突出一些;不应忘记1985年前就“下海”、对“改革开放”作出重要贡献的这批最早的人员。

4,知青回城后无工作单位、打临时工;参加缅甸人民军回国后无工作;从专州县户口转回昆明后无工作的人员等情况则完全没有考虑到。

5,没有退休金,意味着这批人失去生活来源,失去退休养老的权益;现代社会是以个人为独立体,并不能靠配偶和子女,另实施以“家庭”为单元体计收入的“低保”范围也是不合理的。

现行的上述“社保”文件,则完全排开了这部分人员的“退休金”权益,这是不合理的,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,同样应纳入城镇全社会的范围一视同仁地加以解决。

三,提出以下“社保”建议,作为提案草案。

为此,我们提出以下建议,作为提案草案,供省领导研究审批:

对原“云政发200021号)”、“云劳社(200276”文件应作出新的补充规定,发布补充文件:

1凡当过知青的原昆明市(和知青户口所在各地州县范围)城镇户口人员,不分国营、集体、个体,不分年龄,一视同仁地均可以补办参加“社保”的手续,纳入该地参加“社保”的范围。

2,其中应补缴费原则仍按原“云政发200021号)”、“云劳社(200276号”文件执行,由个人补交;可制定具体细目。

3,补交费额的计算应按国有企业的标准统一计算(目前是集体、个体的计费交纳标准高于国有)

4,现已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,补缴费办法仍按上同,应补交的时限到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截止;其中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以退休年龄时限计算,该补该退各照算加以“抵扣补”。

5,由于一次补交数额较大,由有困难的本人提出,补缴费可采用:

未到退休年龄的,可签合同先少交、分期分批交,待到退休年龄时再补交齐,或由退休后的退休金中逐渐扣除(知青一般5062岁,已经基本接近和达到退休年龄);

已到退休年龄的,签合同后分期分批交清3年以内),或由退休金中逐渐扣除(合同的内容可协议,扣除数额可按20%~60%、年限不超过8年);

以此办法给予交费时间上的照顾。

6,对于因病、特殊困难的,个人无力负担补缴费的人员,建议给予减免(退休金数额可按“低保”标准执行,实际从经济上说,是纳入“低保”范围,但手续上不属于“低保”;已办“低保”的应转为此“社保”),另加一定“知青补贴”,以此办法给予体恤。

此建议提案草案,仅只是把原文件片面忽视、没有包括的人员补充进“社保”来,缴费仍是一样,这是公正的、合情合理的。

 

 

云青

20081 于昆明

 
*关于云南知青“医保”问题的报告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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